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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有財產涉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範事項應依規定落實執行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0日臺教師(一)字第1120027867號函轉文化部112年3月14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2568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前,應先由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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