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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身分揭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身分揭露( 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及廉政倫理宣導)專區
國立中正大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中正秘字第1110001994號
主旨: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同法第2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之運用時機及具相關宣導資料(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2月23日台教政(一)字第1110017174A號函辦理。
二、復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规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並得按次處罰。
三、旨揭揭露表範本電子檔(【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之表件)於下方下載專區下載運用,並請於公職人員身分揭露專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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